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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日被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永州市X区看守所。

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十日作出(2011)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文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3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文某在零陵区河西XXX网络会所楼下,采取撬锁、拉线等手段将失主李某的一辆黑色铃木女式摩托车盗走,由于摩托车被损坏,文某将车推到一修理店内,被失主李某发现,将其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4,90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失主李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他的摩托车被盗后,及时寻找并在修理店发现被盗摩托车及文某见状逃跑,被他及朋友费某抓获的情况。

2、证人费某、蒋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在修理店给文某修车及抓获文某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摩托车的价值。

4、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的摩托车已被失主李某领回;年龄证明,证明文某年龄情况;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文某因盗窃被判刑五年的情况。

5、被告人文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文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经公安机关追缴后退还了赃物,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文某不服,以“没给失主造成损失,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证据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文某上诉提出“为失主挽回了损失”的理由,经查,文某在盗得摩托车后被失主发现,追回了财物,并不是主动退出赃物;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计算,原判量刑过重,故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文某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

二、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文某的主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新民

审判员伍希永

审判员龙国明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贝江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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