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6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黄某到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取保候审。

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份,张佩中伙同尹某(二人已判刑)在周口市X路X胡同内盗窃邓某一汽佳宝汽车一辆,黄某明知该车系盗抢车辆,以2000元从张佩中手中购买。该车价值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左右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张佩中伙同尹某(二人已判刑)在周口市X路X胡同内盗窃邓某一汽佳宝汽车一辆,被告人黄某明知该车系盗抢车辆,以2000元从张佩中手中购买。该车价值x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已退还被害人邓某车款x元。并得到被害人邓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另案已决犯张佩中、尹某、汤光辉的供述,被害人邓某陈述,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低价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国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艳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