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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甲申请宣告王某乙为失踪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王某乙

申请人王某甲申请宣告王某乙为失踪人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后,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王某合一人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诉称:王某乙系我儿子王某的妻子,我儿子王某因病于2001年7月猝死,王某乙因生活压力大,于2005年离家出走,从此没有音信,虽经多方寻找,均无结果,她撇下的三个孩子由我代管,现特申请法院宣告王某乙失踪,由我对三个孩子行使监护权。

经审理查明:王某乙与申请人王某甲之子王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原在五头镇X村生活。王某、王某乙夫妇生育子女三个,长女王XX,长子王XX,次女王XX。王某乙之夫王某2001年7月病故。王某病故后,王某乙带其子女们在王某之母处生活。2008年初王某乙离家出走,经有关亲属寻找一直没有下落。新安县X村民委员会提供书面材料,证明王某乙于2008年1月至今离家出走,从此无音讯。2011年6月24日本院审判人员到王某乙及其父母户籍所在地五头镇X村委主任李建成证明王某乙系该村X镇XX村;其父王某通离家外出,2001年至今未回,其母前些年已死亡,2005年后在该村没有再见到王某乙。王某乙离家出走后,其三个子女王XX、王XX、王XX随其祖母王某甲生活至今,由王某甲承担抚养三个孙子女的责任。申请人王某甲现因年老体弱,缺乏经济能力,抚养三个孙子女十分困难,作为被申请人王某乙的利害关系人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某乙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王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经届满,王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甲关于宣告王某乙失踪及将王某乙的三个子女由其监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某乙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某甲为王某乙子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某合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贾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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