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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昝年平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昝年平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6月3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昝年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昝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15日11时35分左右,被告人昝年平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货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450M处,从右侧超车过程中与同向在前吕某驾驶的豫x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站立在北侧路口处的行人袁××相撞,造成袁××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昝年平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亲属已在本院民事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昝年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昝年平的供述,证人吕某、张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袁××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昝年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年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昝年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昝年平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邓鹏哲

审判员: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韦建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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