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女,汉族,衡阳县人。

被告唐某,男,汉族,衡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以己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谢洁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祝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