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女,汉族,衡阳县人。
被告唐某,男,汉族,衡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以己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谢洁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祝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