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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吕某乙、葛某与吕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丙。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汉族,清丰县X村民。

上诉人吕某甲、吕某乙、葛某与被上诉人吕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瑞坤

审判员赵红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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