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吴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40岁,湖南省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9月1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在衡阳县X镇做饲料生意的李某援(另案处理)开始在自己家里从事地下“六合彩”活动,接受当地村民的投注,并将码单全部上报给被告人吴某。吴某从2010年3月第36期开始接码,至2010年第76期止(除未接收第57-59期外),共接受下线李某援报单38期,收受投注金额共x元。

另经查明,被告人吴某又将码单款转报给广东的不知名的老板,并从中获利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同案人李某某的交代,有购买码单的村民范某某、李某、李某乙的证言,有被告人吴某记载码单的详细记录在卷佐证,有被告人吴某的常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款一千二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尹朝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娟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