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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诉某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某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某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贾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贾某x现年13岁,次子贾某x现年10岁。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被告领一女孩出走,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分居已达4年之久,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因此诉某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每人一个,互不负担抚养费,对财产可以放弃。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贾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们分居已经四年,孩子一直随我父母生活,原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两个孩子均超过10周岁,应征求他们的意见,我愿意自己抚养。我们多年来没有共同生活,感情淡漠,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明、村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已经分居4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被告贾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某,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某、属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某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于1995年在商丘市X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贾某x,X年X月X日出生,次子贾某x,X年X月X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的母亲一起生活。后被告贾某外出,双方即分居生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有一定感情基础。并生育两个孩子,但后因琐事,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可以确认双方感情破裂,被告贾某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的孩子均随被告母亲生活,从长久考虑,及法律规定,应由原、被告每人抚养一个为宜。因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长子贾某x由被告贾某抚养,次子贾某x由原告李某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说提供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林

审判员李某生

人民陪审员蔡振华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苑长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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