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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与湖南湘君竹业有限公司等产销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安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化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湖南德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桃江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卢某,男,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湖南湘君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X村。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闫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丹东市人,住(略)-X室。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沈阳市X区X街X号X-X-X。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复议人安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安法执字第103-X号裁定,于201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复议人安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安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安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立群

审判员徐光辉

审判员田宇山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潘琼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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