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长沙XX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立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XX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汩罗市XX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XX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09)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委托汩罗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长沙XX电缆有限公司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