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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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7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O一O年八月九日作出(2010)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廖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廖某甲的女儿与被害人胡某乙(女,78岁)的儿子系夫妻关系,自2008年底廖某甲在湘潭县X村和其女儿、女婿共同生活以来,一直与胡某乙不和,经常吵架,遂产生了杀害胡某乙的想法。2010年3月23日20时,廖某甲趁胡某乙(一人独居)熟睡之机,从一楼谷仓阁楼板上取下一瓶“敌敌畏”农药,潜入厨房后将农药倒入胡某乙盛有米饭的高压锅内,后将农药瓶丢弃于屋后山上。第二天上午8时许,胡某乙食用该高压锅内的米饭时,发现米饭有异味,遂将米饭吐在地上,胡某乙家的三只鸡吃了米饭后死亡。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物证鉴定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廖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廖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廖某甲上诉提出“没有投毒杀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甲的女儿与被害人胡某乙(女,78岁)的儿子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廖某甲自2008年底在湘潭县X村和其女儿、女婿共同生活以来,一直与胡某乙不和,经常吵架,遂产生了杀害胡某乙的想法。2010年3月23日20时,上诉人廖某甲趁胡某乙(一人独居)熟睡之机,从一楼谷仓阁楼板上取下一瓶“敌敌畏”农药,潜入厨房后将农药倒入胡某乙盛有米饭的高压锅内,后将农药瓶丢弃于屋后山上。第二天上午8时许,胡某乙食用该高压锅内的米饭时,发现米饭有异味,遂将米饭吐在地上,胡某乙家的三只鸡吃了米饭后死亡。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乙陈述。证实:她一直是一个人开伙做饭,她与廖某丙的父亲有矛盾。2010年3月23日早上8点左右,她到厨房炒昨晚的剩饭,饭是放在高压锅内,在炒菜时发现有异味,吃第一口发现有苦味,她将饭吐到厨房地上,吃第二口时发现还是苦味,又吐出来,将饭倒在厨房外面的地上,鸡吃了饭就死了,她意识到饭不对,被投了毒,喊媳妇廖某丙讲饭内被人投毒了。廖某丙闻了锅里剩的一碗饭,讲有气味,要她将饭倒在厕所里去,并将碗也扔了。

2、证人廖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23日早上,她婆婆胡某乙喊她到厨房看,讲饭里下了毒药,想到毒死她,是昨天晚上放的毒药。她刚刚吃了一口碗里的饭,感觉很苦,吐掉了,鸡吃了吐在地上的饭后就有几只鸡都晕了,确实有几只鸡晕在地上。她闻碗里的饭有一股很臭的农药味道,要婆婆不要吃这个饭。她婆婆讲饭是她昨天早上煮的,昨天晚上没吃完,就放在那里。后她发现用来煮饭的高压锅里有浓烈的农药臭味,高压锅里面装了点水,没有饭了。她问继母是否知道这个事,继母讲没做这个事。她婆婆和她们同住一栋房子,和她父母发生过几次争吵,她婆婆同在一个厨房里搭一个小灶台,自己做饭吃。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廖某甲是同居关系,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与廖某甲一起住在大女儿廖某丙家里。2010年3月23日早上廖某丙讲她婆婆胡某乙在吃早饭的过程中发现饭里被人投放了毒药。她看见厨房的阶基上死了一只鸡,她没有做这个事。廖某甲经常与胡某乙发生争吵,她还劝过,胡某乙讲过要廖某甲滚回贵州去之类难听的话。胡某乙和她们住一栋楼房里,共用一个厨房,但不在一起搞饭吃。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乙与本地的村民关系都好,没什么矛盾,但她和亲家、亲家母关系不好,和她子女关系都好。

5、证人胡某丁的证言。证实:他家里有三亩左右的农田,近一年都是岳父廖某甲在家帮忙种田,家里有多少农药不清楚,他母亲胡某乙和廖某甲及妻子关系不太好,有时扯皮。

6、证人胡某戊证言。证实:她平时跟外公廖某甲及外婆、妈某、弟弟一起吃饭,她奶奶胡某乙自己有个灶,一个人搞饭吃。2010年3月22日,晚上7点多钟吃的饭,奶奶已经搞了饭吃。她和奶奶睡一个房间,外公、外婆睡对门房间,妈某和弟弟住二楼。后她听到外公睡的房间的门开了,接着就有人堂屋后面走,听到了开堂屋后门的声音。隔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她听到堂屋后门被关上的声音,有人进了外公那间房把门关上了。他外公外婆和奶奶的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怪奶奶偷了东西。

7、湘潭县公安局的潭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照片及现场提取的高压锅一只、死鸡三只、剩饭一碗、敌敌畏农药瓶一只。勘验粮仓内的阁楼板东西横向架在两墙间,靠西墙离阁楼板26厘米搭有木楼梯,勘查发现木楼梯上有新的攀爬痕迹,阁楼板上靠西墙是存放农药处,该处有一黑色塑料袋(袋内有几瓶农药,其中一瓶是敌敌畏农药)、一瓶“打灭扫净稻飞虱”农药。在胡某乙家后山发现一只敌敌畏瓶。

8、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潭公刑鉴(理化)字(2010)X号毒物检验鉴定书。证实:鉴定送检的1、2、3、4、X号检材中均检出“敌敌畏”农药成分。

9、书证有:

(1)上诉人廖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廖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证实:2010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湘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胡某乙家的厨房后山上将农药瓶找回,但农药瓶内盖未能找到。同年3月25日上午9时许,侦查员再次前往寻找农药瓶内盖,仍未能找到。

(3)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湘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上诉人廖某甲的经过情况。

10、物证有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有关物证情况,有上诉人廖某甲作案的“金星”牌高压锅一只、“握手牌”敌敌畏杀虫农药瓶一只、“打灭扫净稻飞虱”农药一瓶等物证。

11、上诉人廖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因与胡某乙有矛盾而投毒的事实,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甲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廖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廖某甲上诉提出:“没有投毒杀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法医鉴定等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廖某甲实施了投毒杀人的行为,且原判是依据其犯罪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次来

审判员贺爱群

审判员龙共明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质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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