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管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X,男,1970年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县XX。
原审被告周XX,男,1966年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市XX。
上诉人黎X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83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3月21日和2004年10月1日,上诉人黎X与被上诉人周XX签订了两份建筑器材设备合同,该两份合同第二十三条均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该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