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某、张晓华。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张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工作环境熟悉之便,未经河南龙成集团公司同意,私自将本公司铁路项目办公室内电缆线199米出售给姚×,后姚×又将电缆线转售给万×,魏某赃款6700元。后万将电缆线截成小节。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案发后,被盗电缆线及赃款已退还被害单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电缆线价格过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所盗物品的价格认证以199米的长度和按90%作价有些不妥,其电缆线在铁路项目部过程有不同程度的破损。被告人能自动投案,积极退赃,望法庭能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工作环境熟悉之便,私自将公司铁路项目办公室内存放的电缆线199米出售给姚×,姚凯将电缆线转售给万×,被告人魏某某获赃款67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案发后,被盗电缆线及赃款已退还龙成公司。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人张××、王××、万××、李××等证言,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投案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某某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经庭审核实的其他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并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2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兼)书记员李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