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代理审判员李琳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