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原涟钢医院)。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该院院长。
全权委托代理人邱建才,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罗卫红,涟钢法律事务部职员。
被告刘某,男,7岁,汉族。
被告胡某,女,26岁,汉族,系刘某之母。
被告刘某,男,29岁,汉族,系刘某之父。
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因分娩于2004年12月11日晚8时入住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产下一子取名刘某。被告刘某经诊断患有脑萎缩及双额叶脑软化等疾病,被告刘某、胡某认为系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娩手术失当所致,此后至今被告刘某一直由原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托人抚养。遂诉至本院,引起诉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胡某在五天内将被告刘某带回自己抚养。
二、本案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某军
审判员周光荣
人民陪审员付万宏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