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湘阴县X村民小组因诉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阴县X村X组。

负责人姜XX,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廖XX,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黎XX,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钟XX,该县政府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湘阴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X,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蒋XX,该乡工作人员。

上诉人湘阴县X村X组因诉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10)汨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负责人姜XX、委托代理人廖X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XX、周XX,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宋X、委托代理人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82年,原湘阴县X乡镇企业的号召,决定建红砖厂,该厂建设时,占用了该公社金鸡村X组的土地59.5亩,其中金鸡村X组土地49.2亩。该红砖厂后命名为建材二厂,属乡办集体企业。1984年,安静公社改名为安静乡X乡X组因建厂被占用的土地按120元/亩给予了补偿,建材二厂亦在企业生产阶段对上述各组给予了用电和排污补偿。1995年,安静乡X乡。2006年,建材二厂因故停产,在此前的生产期间,该厂使用的土地没有发生过任何权属纠份。停产后,XX乡X组就建材二厂的土地提出权属异议,XX乡X乡企业办遂请求湘阴县人民政府对有争议的土地进行权属确认。该县X村X组除九组外均同意协调,签订了调解协议。2009年8月12日,湘阴县人民政府作出湘行决字(2009)第X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确认XX乡建材二厂所占59.5亩土地属XX乡全体人民群众所有。金鸡村X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岳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岳政复决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湘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湘行决字(2009)第X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金鸡村X组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判决认为,1982年原安静公社创办建材二厂时,征收了金鸡村X组X.2亩土地,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其土地权属由金鸡村X乡农民集体所有,湘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湘行决字(2009)第X号处理决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维持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湘行决字(2009)第X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湘阴县X村X组负担。

湘阴县X村X组上诉主要提出:1、湘阴县X乡征收其49.2亩土地举证,原审判决迳行认定原安静公社征收了其49.2亩土地并由此产生了该土地权属的转移是错误的,XX乡人民政府无权征收土地;2、XX乡企业办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之一,因此该办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原审却没有通知该办参加诉讼,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3建材二厂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不明,至使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湘阴县人民政府答辩提出,上诉人上诉提出的意见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第三人XX乡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湘阴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乡建材二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从1982年建办至2006年停产,连续使用XX乡X组土地49.2亩达24年之久,期间没有发生过土地权属纠份,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的规定,该49.2亩土地应属XX乡集体所有,湘阴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湘行决字(2009)第X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提出的“建材二厂性质不明,致使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提出的“XX乡政府无权征收土地”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为XX乡X组的土地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还提出“一审遗漏了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XX乡人民政府企业办,二审应将本案发回重审”等意见,虽然形式上XX乡人民政府企业办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但该办隶属于XX乡X乡人民政府完全可代表该办的权益,因此,在XX乡人民政府已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该办已不是本案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故此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XX乡X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甲尧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湘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