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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新宁县社教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唐清平,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社教煤矿住所址:新宁县X村白羊山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新宁县社教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罗某与被告新宁县社教煤矿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新宁县社教煤矿一次性赔偿原告罗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工伤期间工资等x元,其余赔偿费用,原告罗某自愿放弃。该款限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付清。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异龙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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