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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韶山市盈兴玻璃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韶山市盈兴玻璃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韶山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韶山市盈兴玻璃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08)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6月26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韶山市盈兴玻璃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次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0年9月7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元。其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x元,实际和解执行x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韶山市人民法院(2008)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章建明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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