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潭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天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涂某与被上诉人湖南天山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涂某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商初字第47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岳塘区范围,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蔓莉
审判员胡铁兮
审判员文仕林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