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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被告娄底市鑫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45岁,汉族。

委托代理周红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鑫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阙正芬、龚某,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许某诉被告娄底市鑫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娄底市鑫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许某一次性支付原拖欠款项x元,赔偿原告损失x元,合计x元;

二、原告许某不再就此次受伤事件向被告娄底市鑫崇实业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诉讼费10元,原告许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艳红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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