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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平江县X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X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平江县X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的(2010)湘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XX公司以服判息事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事兴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据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江县X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上诉人平江县X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黄启宇

审判员李谱华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周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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