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煤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明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文瑞成,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湖南湘煤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湘煤地质勘察一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甲健某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1)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罗某乙等人以自有的设备拖拉机和经拖拉机改装过的吊车,自行组织人员,自备运输工具及吊装设备,将湘煤地质勘察一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庄X组马路上的钻探机械设备装运到距离马路X余米的钻探工地,约定报酬为1800元,双方之间符合《合同法》第251条、第253条之规定,是定作承揽关系,而非原审认定的雇佣劳动关系;二、湘煤地质勘察一分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定作、指示或选任上的过错;三、原审法院对罗某甲采取“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额,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湘煤地质勘察一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湘煤地质勘察一分公司所属钻探队在耒阳市X组地段从事钻探业务。2011年3月5日,该钻探队机长胡海军通过雷晓青联系,雇请罗某甲等8名农民工为其从事吊装设备工作,并规定在一天内将其钻探设备从该村X组的公路上吊装到距公路X米的钻探工地上。3月6日,罗某甲驾驶一台无牌改装的盘式拖拉机,陈定泉驾驶一台用拖拉机改装的吊机与另6名民工来吊装设备,由于道路狭窄,罗某甲在装运第二车时,即采取了倒车上坡的方式,在装运第三车时,罗某甲在倒车开上斜坡时不慎翻车,车上水泵滑落将罗某甲压伤。罗某乙伤后被送至耒阳市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用去医疗费x.32元。2011年4月4日,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伤残等级为八级,误某损失日评定为180天,住院期间陪护1名,后续治疗费x元,鉴定费7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湘煤地质勘察一分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
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罗某甲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整;
二、上述赔偿款支付方式:1、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x元整,2、余额在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如果上诉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履行余款的付款义务,则按耒阳市人民法院(2011)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5830元,由被上诉人罗某甲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上诉人湘煤地质勘察一分公司自愿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龙巍
代理审判员代立华
代理审判员周隽斓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晨
校对责任人:周隽斓打印责任人: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