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某、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兴贸农资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和2010年5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前返还李某定金18万元,双方就此案诉争一次性了结。
二、关于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的反诉,由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另行主张。
三、双方在此之前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四、一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5165元及保全费2660元,合计7825元,由李某负担4825元,由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诉讼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李某负担3050元,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