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曾某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曾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某借款本金x元,并从2009年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5.31%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曾某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曾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唐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