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范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范某某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便无缘无故离家出走,经我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我们的婚姻已名存实亡。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范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便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秦州区X镇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卷证实,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夫妻,但被告婚后不到一个月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卫亚
代理审判员刘志君
代理审判员赵玉峰
二0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