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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贤良,益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令,益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干辉,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某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7月20日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胜钧

审判员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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