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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胡某、刘某、刘某、刘某与黄XX、朱XX、郴州xx有限公司、谢XX、陈XX、雷X、天安财产支公司、中华联合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原告胡某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被告黄XX

被告朱XX

被告郴州有限公司

地址:郴州市X区槐树下北湖工业园。

被告谢XX

被告陈XX

被告雷X

被告天安财产公司

地址:郴州市X路城市广场北栋X楼。

被告中华联合公司

地址:资兴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黄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胡某、刘某、刘某、刘某与被告黄XX、朱XX、郴州xx有限公司、谢XX、陈XX、雷X、天安财产支公司、中华联合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朱XX所有的无牌水泥搅拌车和被告陈XX所有的湘x号中型自卸货车,或查封、冻结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胡某、刘某、刘某、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朱XX所有的无牌水泥搅拌车和被告陈XX所有的湘x号中型自卸货车,或查封、冻结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雯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赵会敏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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