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利支行。
负责人陈某,行长。
被执行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帐户上的存款七千八百四十五元整至慈利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