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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合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案
时间:1998-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合行初字第32号

合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8)合行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某,男,二十三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待业,(略)。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女,四十八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无业,住(略),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某人蒲德超,合江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合江县文体广视局)。

法定代某人宋某某,局长。

委托代某人赖某某,合江县文体广视局副局长。

委托代某人朱才录,四川,泸州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要求确认被告合江县文体广视局审查录象带内容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某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经其审查准许放映的录象带,被公安机关确认为淫秽物品,致已受到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略)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则以“原告放映淫秽录象带被合江县公安局当场抓获,该放映的录象带未经本局审查,不同意赔偿”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十时许,原告冯某某在其经营录像放映厅放映录象带《干探出征》被公安干警发现有淫秽内容,当即将放映的电视机和放像机各一台扣押,并收缴了《干探出征》、《赤裸羊羔》等五盒录相带。经泸州市公安局鉴定,其中《干探出征》、《赤裸羊羔》等三盒系淫秽物品。对此,合江县公安局于同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原告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在自己办的录像馆内播放淫秽录象当场抓获为由,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和没收电视机、放像机各一台的处罚决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被告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故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提取了仅存于公安机关收缴的《干探出征》、《赤裸羊羔》两盒录象带,经当庭质证,《赤裸羊羔》是经合江县文体广视局审查准许放映带,并贴有合江县文体广播局准映证,但《干探出征》未经被告审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某,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和收缴的录相带在卷佐证,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原告在经营的放相厅内对外播放《干探出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以此对原告给予行政处罚,但该带并未经被告审查准许放映,故原告受到处罚与被告审带无因果关系,其处罚结果只能由自己承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刘云禧

审判员李忠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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