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周某1、周某、湘潭达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3,原审第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住湘潭市X区X路X号X栋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系上诉人周某1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达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X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立安,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3,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X镇X路。

委托代理人阎忠于、李某,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1,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X组。

原审第三人李某2(系原审第三人李某1之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X组。

原审第三人李某3(系原审第三人李某1之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X组。

上述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驭,湘潭市X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某1、周某、湘潭达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3,原审第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1、周某、湘潭达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1、周某、湘潭达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实收x元),减半收取7908元,由上诉人周某1、周某、湘潭达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钟良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