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湘潭市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08)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剑英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