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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建文,湖南省娄底市X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2001年2月8日在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肖某郅。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肖某郅由被告肖某直接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娄底市水文局家属楼的141住房(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号),双方自愿赠与给小孩肖某郅,并由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11月10之前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给小孩肖某郅,在小孩未成年前,该房产由被告肖某代为管理使用;

四、原、被告所欠李勇奇10万元的债务,由原、被告各负责清偿5万元(由被告肖某在农历2011年12月30日前将所欠李勇奇的5万元交由原告吴某代为偿还),其余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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