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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与被告樊某于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樊某宇。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债权与债务需要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樊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樊某宇由被告樊某直接抚养,被告自愿不要求原告廖某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廖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郭天岩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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