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与被告樊某于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樊某宇。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债权与债务需要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樊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樊某宇由被告樊某直接抚养,被告自愿不要求原告廖某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廖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郭天岩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