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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与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3-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终字第0340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终字第(略)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X路蓝塘端城工业屯。

法定代表人卓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汇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影帝音像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X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经理。

上诉人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声镭射公司)因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声镭射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影帝音像制品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声镭射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由北京影帝音像制品经营部负担60元(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由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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