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农兴村X村民,现住(略)。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任中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⑷噶馨硎死嬖飧课哒凰姹Ω酪逵穹涿杓来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诉称,2008年10月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次月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元及支付利息4000元,合计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某某辩称,借款属实,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某某共返还原告吴某某借款x元,于2010年3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2000元,下余x元于2010年4月3日前给付;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姚某某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