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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新成,系西峡县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牛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王新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因自己年幼无知,不到20岁即与被告在认识半年后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查处,不尽家庭义务。原告进行劝阻,被告却对我大打出手,无奈我于2009年8月1日离家出走,外出打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并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杨X。近几年来,由于原告经常赌博,并因此欠下巨额高利贷,为逃避追债,原告外出打工。为此,我多次去找她,并劝其回来好好生活,我也愿意帮助其偿还外债。但原告不愿回来,现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并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杨X,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8月,双方因琐事生气,原告遂外出,分别到南阳、洛阳、西安、广州等地打工,原告在外打工期间,被告分别到南阳、洛阳、西安、广州等地找原告,除在南阳找到一次,原告随被告回来后,不久又外出,其它地方均未找到。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购置共同财产,无债权。被告称外欠债务x元左右,但未提供证据,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于2004年生育孩子杨某,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生气,牛某外出打工,在外打工期间,杨某某四处寻找。去年6月,杨某某在南阳找到牛某后,牛某也随杨某某返回西峡,双方仍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牛某与杨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300元。

审判长曹正伟

代理审判员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别小龙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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