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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谢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天岩

审判员肖霞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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