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邓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刘某诉被告成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刘某以被告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邓某、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刘某撤回对被告成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邓某、刘某负担。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