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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聂某乙、聂某乙、聂某丙、彭某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俊兵,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聂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聂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四被告在涟钢大市场内与原告邓某发生纠纷,致原告受伤。原告用去医药费436元,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并赔礼道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四被告聂某乙、聂某乙、聂某丙、彭某丁连带赔偿原告邓某医药费436元;

二、原告邓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天岩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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