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戴某莲、罗某、李某、戴某福:
刘某、戴某莲申请执行与罗某、李某、戴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