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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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执字第2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刘某、戴某莲、罗某、李某、戴某福:

刘某、戴某莲申请执行与罗某、李某、戴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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