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女,41岁,汉族,住(略)。
被告卢某,男,42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迪文,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离异,双方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元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2月在娄底市X区内购买住宅一套,其中首付中由原告出资x元,被告出资x元,按揭贷款由被告陆续偿还。婚后,因性格不和,双方多次争吵,继而打架。原告钱某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查明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有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钱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娄底市X区X幢X号住宅(房产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号)归被告卢某所有,由被告卢某归还原告钱某购房款x元,此款在签收本调解书的同时由被卢某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12月30日以前付清;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卢某负责偿还。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原、被告各自享有和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钱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