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某丁,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一审被告睢县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王某戊,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该局干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局干警。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某乙因一审被告睢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9年8月3日作出的(2009)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乙以被上诉人王某丙已对其赔礼道歉并给付经济赔偿500元、二人之间的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王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乙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乙负担。
审判长孟丽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何彬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时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