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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罗某某、周某、彭某乙、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罗某某、周某、彭某乙、胡某某。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对被告在莫林风尚酒店谭金东处的京苑大酒店转让款捌万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慧

审判员王庆

人民陪审员李某杰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周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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