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汉族,56岁。
委托代理人蒋兴南,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48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