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与曹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7)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曹某赔偿原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三次培训费用x元,支付原告违约金6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驳回原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对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12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曹某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某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07)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07)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