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系李某乙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谷秋,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祝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汤某)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郭干辉,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户籍地(略)。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户籍地(略)。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某甲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汤某在益阳市第一中学高考后,通过益阳市箴言中学的老师艾某与该校老师李某乙取得联系,希望利用两人与教育部门相关人员的关系,让自己进入一所好的大学就读。后因就读学校及费用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后汤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艾某考虑到学生汤某经济状况,自愿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汤某x元,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汤某,原审被告艾某、李某乙之间再没有任何纠纷;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汤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各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