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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32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范某南、范某田、刘某、李某、罗某:

范某南、范某田、刘某申请执行与李某、罗某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李某、罗某已于2011年9月30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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