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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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

被告刘XX。

原告刘某某诉某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兵凡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小荣、陈湘明参加的合某庭,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刘某国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79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取名刘X1,X年X月X日生女孩取名刘某2,刘X1、刘某2均已成家立业。1990年正月,被告以打工为名外出与隆回县X村肖某姘居,肖某丈夫知情后阻止不了,则提供车费要求原告前往广州将被告找回,然而被告继续纠缠肖某,肖某丈夫与被告相互叫人将对方打了一顿,被告与肖某私奔在外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与肖某丈夫向政府报告情况,后被告及肖某被隆回县公安局抓获,以引诱妇女卖淫、流氓鬼混的名义判处被告和肖某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释放后,被告与肖某又继续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原、被告之间自1990年正月开始再无夫妻之实,双方持续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某请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房屋一座(3个垛子X层楼红砖房)归原告所有。

被告未某。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隆回县档案馆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材料已丢失;3、证人刘某2、刘X1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持续分居至今达20年之久;4、隆回县X镇新民居民委会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197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1990年正月被告与第三者外出,从此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1、证据1、2是书证,符合某事诉某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2、证据4系证人刘某2、刘X1的证言,这些证言符合某事诉某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3、证据4系隆回县X镇新民居民委会证明,有新民居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符合某事诉某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79年12月在原隆回县六都寨人民公社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取名刘X1,X年X月X日生女孩取名刘某2,刘X1、刘某2均已成家立业。1990年正月,被告外出至今未某,原、被告从此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1990年在隆回县X镇新民居民委员会X组修建的1座X层楼的红砖房,2007年原告将原红砖房改建成3垛子X层楼的砖混结构房子。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因改建房屋尚欠2万多元债务,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未某庭,本院不予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申明自愿将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3个垛子X层楼的砖混结构房子)中原告应分得的部分留给小孩刘X1所有。

因被告未某庭,本院未某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自1990年正月被告外出至今未某,从此与原告持续分居至今达二十年之久,被告与原告及家庭儿女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与往来,可以认定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座落在隆回县X镇新民居民委员会X组的1座3个垛子X层楼的砖混结构房子如何处理,本院认为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宜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双方各得一半,鉴于原告已经出具书面意见自愿将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3个垛子X层楼的砖混结构房子)中原告应分得的部分留给小孩刘X1所有,原告出具的房屋处理意见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3个垛子X层楼的砖混结构房子)中被告应分得的部分归被告所有。婚生小孩刘X1、刘某2均已长大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即3个垛子X层楼的砖混结构房子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XX平均分割,原、被告各分得一半,原告刘某某应分得的部分归小孩刘X1所有,被告刘XX应分得的部分归被告刘XX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兵凡

代理审判员肖小荣

人民陪审员陈湘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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