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沙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XX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10)汩行诉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起诉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XX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八)项、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裁定;
指定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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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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