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好乐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X区X路X号X楼之1。
法定代表人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4、5、X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建伟,上海舒滨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