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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乐迪股份公司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好乐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X区X路X号X楼之1。

法定代表人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4、5、X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建伟,上海舒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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